【案例简介】
2017年6月,某合资企业诉Z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Z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经查,2016年10月,Z某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
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将Z某送至其他地区培训学习相关技术,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Z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企业与Z某取得联系要求Z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厂工作,Z某拒绝,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所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企业经多方长时间努力均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长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Z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8个月试用期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该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照6个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Z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属于有效条款。Z某在接受企业出资培训后不辞而别,未回到企业工作的行为,属于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并不属于Z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学习培训过程中获得,Z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Z某赔偿企业培训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在学习培训中获得的技术资料全部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