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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员工辞职引发的培训费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0 作者:法律一处供稿 【字体: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某合资企业诉Z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Z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经查,2016年10月,Z某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

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Z送至其他地区培训学习相关技术,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Z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企业与Z某取得联系要求Z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厂工作,Z某拒绝,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企业经多方长时间努力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长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Z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8个月试用期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照6个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Z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属于有效条款。Z在接受企业出资培训后不辞而别,未回到企业工作的行为,属于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属于Z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学习培训过程中获得,Z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Z某赔偿企业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在学习培训中获得的技术资料全部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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