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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隐瞒利益冲突进行利益输送,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4 作者:法律一处 供稿 【字体:

案情介绍

陶某于2000年11月入职某计算机公司,先后在公司设计、工程多个岗位工作,担任过业务经理、业务高级经理、部门总监等职位。2010年11月,陶某与计算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5年1月起,陶某担任计算机公司笔记本设计总监,月均收入为9万元。陶某的母亲刘某于2003年3月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从事计算机铭牌生产,刘某一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3年9月起,刘某的公司一直通过计算机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向计算机公司提供铭牌生产服务。陶某自2012年1月开始担任部门总监时,其部门负责拟定的《产品设计规格书》中,明确指定一级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上的铭牌须由刘某的公司独家供应。2017年1月,计算机公司以陶某未向公司披露该利益冲突关系,且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便利作出有利于其母亲公司的决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关于“利益冲突”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陶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行为,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计算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陶某一方面在计算机公司领取高额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却利用职务便利或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资源对外进行利益输送,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为自身谋取私利,其明知这种利益输送行为为计算机公司的规章制度所禁止却长期隐瞒不报,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亦触犯了职场基本底线,故裁决驳回了陶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吃饭砸锅”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陶某违反计算机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知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而故意隐瞒不报,且利用职权排除其他企业的正当竞争行为,明显损害了计算机公司的利益,这种“吃饭砸锅”行为,既为法律所禁止,同时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规定,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机公司解除与陶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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