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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前离岗去接孩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9 作者:法律一处供稿 【字体:

    郑某深圳运输代理公司员工。2015年7月3日,郑某工作时间为6时30分至1130分,下午不需要上班。上午9时50分许,郑某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骑自行车至XX路亲戚家接儿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交警认定,郑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6年7月1日,郑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于同年9月1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郑某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郑某认为其上班时间接小孩是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依据,故对其要求撤销人保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审遂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下班后去接儿子,即使我擅自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

    判决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发时间与相关地点之间距离的推算,证明我事发当天1130分左右下班后去接儿子,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我下班的合理路径;即使我擅自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

    人保局辩称,郑某在工伤认定期间自述当天9时50分离开公司,属于擅自离岗,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便按照郑某现在主张的1130分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地点不在其上下班必经路线,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公司述称,郑某工作时间为6时30分至1130分,下午不需要上班,事发当天郑某没有请假擅自提前离岗,其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未经单位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去接儿子,不属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另查明,郑某在工伤认定调查记录中自述事发当天9时50分左右去接儿子;公司员工熊大毛在工伤认定调查记录中陈述当天下班前就未看到郑某;证人苏某某出庭作证时陈述郑某当天上午10点多如约至其家中将小孩接走。郑某的自述与相关证人证言反映的事实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郑某2015年7月3日于9时50分左右在下班前即离开工作地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以及证人当庭所作证言,能够证明郑某2015年7月3日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去朋友家接儿子,在回家的途中遇交通事故的事实,郑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郑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岗去接孩子,是明目张胆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属于旷工、早退。因此,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工伤制度不会保护这种思想自由散漫、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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