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方某(男,36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方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方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了解: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并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由于该机械设备厂当时急需招聘该方面的专业性人才,所以对该岗位的待遇条件也设定得比较高。方某得知此事后,于是来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提出的所有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在看了方某的自荐材料以及听了方某的的自我介绍后,对方某很满意,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工作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方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甚至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厂方便怀疑方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于是,厂方决定对方某的自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后得知,方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既不懂机械设计的理论知识,也没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将近两年,在此期间未找到任何工作。厂方在获悉了方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方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伪造了虚假的自荐材料,并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他与机械设备厂签订的合同符合《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方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该机械设备厂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