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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 一业务员被判赔偿损失20万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31 作者:法律一处供稿 【字体:

【案情简介】 

谭某在某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谭某不得有以下行为:1、将公司的客户透露给其他单位;2、将公司平台内容、邮箱、密码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将工作期间接触的订单私自提供给其他单位。若违反上述约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谭某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2014年7月24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自2011年以来,谭某利用管理公司的客户名单做出口业务之便,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私自将客户的订单找其他公司完成,从中获利,使公司损失订单约500万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约100万余元”。经侦大队查明:“谭某在使用该公司在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网站注册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司出口业务期间,将部分客户订单私自交由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生产,并由国际贸易公司为其代理货物出口获取利益。

谭某私自进行了10笔货物出口业务,总价值为140余万元,谭某收益约2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谭某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该委裁决驳回该公司的仲裁请求。该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谭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宣判后,谭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该公司与谭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谭某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全面知悉遵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损害单位利益要赔偿经济损失的约定。经侦大队认定,谭某利用该公司的客户订单私自发生了总价值140万元的10笔货物出口业务,谭某收益约20万元。谭某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利益,该公司要求谭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但该公司主张损失34万元,缺乏依据,根据谭某在经侦大队自认的20万元,法院确认谭某应赔偿该公司损失20万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谭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宣判后,谭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与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合法有效。谭某作为公司的外贸业务员,掌握该公司的工作邮箱密码,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出口业务,发展国外客户,接受国外客户订单,将订单交给生产部门组织货物出口。而谭某却将订单交由其他公司组织生产并从中牟利,谭某将订单交由其他公司生产的行为势必会使该公司交易机会减少,从而导致该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根据谭某在经侦大队自认收益约为20万元的事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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