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现年30岁的张女士是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换了几份工作后,她在某国际货运公司苏州分公司谋了一份职业,2012年5月初,她从报纸上看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公司招聘日语翻译,遂积极准备应聘。经过几轮角逐,她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颖而出,被该科技公司正式录用。
2012年6月16日,张女士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进入科技公司从事营业兼日语翻译工作,公司《就业规定》载明:“员工提交的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合同签订后,张女士正式进入科技公司工作。
2012年6月25日,张女士按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却对其中“婚姻状况”一栏如何填写犯难了。原来,张女士已于2011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她担心:如果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公司会不会解雇自己呢?张女士有过几年工作经验,知道隐婚已成为时下职场“潜规则”。经过慎重考虑,张女士将自己已婚的事实“隐”瞒了下来,于是,便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否”;为了再给自己增加工作经验值,在“个人经历”一栏中,张女士也作了“变通”,填了“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工作单位为某日资物流中心”。
2012年10月下旬,张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她来科技公司工作仅有四个月,而且对单位又声称是未婚,此时提出生育孩子不妥,这让张女士十分为难。
张女士怀孕了,有了妊娠反应,却又不敢明说,只得对自己放松了工作要求,这或多或少影响了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公司因张女士的不佳表现接连向她发出了六份警告处分决定书。但张女士工作表现并无起色,公司便着手调查,最终发现她结婚并怀孕的事实,公司遂以张女士在进入公司工作时虚假填写婚姻状况及个人履历,并多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改正为由决定解雇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可以进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一方存在欺诈,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首先存在虚假陈述工作经历及婚姻状况的情形,其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三十九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女士的情况属于违纪,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中,单位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因为怀孕被解雇,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法官指出,关键在于职场隐婚构成劳动合同欺诈。本案中,张女士应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都未声明已婚即不录用,因此,科技公司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科技公司要求张女士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这是法律赋予科技公司对职工基本信息了解的权利,张女士应该如实填写。张女士自行隐婚,并且杜撰工作经历,显然构成欺诈。因此,张女士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