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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掉隐婚怀孕者,单位为何不违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6 作者:法律一处供稿 【字体:

【案例介绍】

现年30岁的张女士是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换了几份工作后,她在某国际货运公司苏州分公司谋了一份职业,20125月初,她从报纸上看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公司招聘日语翻译,遂积极准备应聘。经过几轮角逐,她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颖而出,被科技公司正式录用。

2012年6月16日,张女士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进入科技公司从事营业兼日语翻译工作,公司《就业规定》载明:员工提交的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合同签订后,张女士正式进入科技公司工作。

2012年6月25日,张女士按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却对其中婚姻状况一栏如何填写犯难了。原来,张女士已于20117月27日登记结婚。她担心:如果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公司会不会解雇自己呢?张女士有过几年工作经验,知道隐婚已成为时下职场潜规则。经过慎重考虑,张女士将自己已婚的事实“隐”瞒下来,于是,便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为了再给自己增加工作经验值,在个人经历一栏中,张女士也作了变通,填了2009年3月至20124月期间,工作单位为某日资物流中心”

2012年10月下旬,张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她来科技公司工作仅有四个月,而且对单位又声称是未婚,此时提出生育孩子不妥,这让张女士十分为难。

张女士怀孕了,有了妊娠反应,却又不敢明说,只得对自己放松了工作要求,这或多或少影响了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公司因张女士的不佳表现接连向她发出了六份警告处分决定书。但张女士工作表现并无起色,公司便着手调查,最终发现她结婚并怀孕的事实,公司遂以张女士在进入公司工作时虚假填写婚姻状况及个人履历,并多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改正为由决定解雇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可以进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一方存在欺诈,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首先存在虚假陈述工作经历及婚姻状况的情形,其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三十九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女士的情况属于违纪,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中,单位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因为怀孕被解雇,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法官指出,关键在于职场隐婚构成劳动合同欺诈。本案中,张女士应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都未声明已婚即不录用,因此,科技公司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科技公司要求张女士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这是法律赋予科技公司对职工基本信息了解的权利,张女士应该如实填写。张女士自行隐婚,并且杜撰工作经历,显然构成欺诈。因此,张女士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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