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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8 作者:法律一处供稿 【字体:

案情简介    

岳某从2006年到某化工厂工作,2014年岳某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2016年5月医疗期满时,岳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岳某仍不能胜任。化工厂遂解除了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岳某任何带待遇。岳某认为化工厂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且应给自己相应的待遇。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对本案进行分析:

    岳某和化工厂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按照《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劳动法》第27条规定,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按照《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但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既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生存权利,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劳动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因此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规范单方解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共有8 个条文都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要意义及立法的关注程序。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并且《劳动法》第26条规定,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从本案看来,2014年岳某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2016年5月医疗期满时,岳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岳某仍不能胜任。因此,化工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岳某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岳某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化工厂单方解除与岳某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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